(2013)临民初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493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沈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请求判令被告沈某某赔偿其医疗费3720.11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450元,合计102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支医疗费3720.11元无争议,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通费存在争议。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3年9月12日,因嫌话之事被告沈某某之妻曹某某前去与原告刘某某之夫沈某论理,后被告沈某某先开口骂其侄沈某,原告刘某某听到后开口骂被告沈某某,双方发生争吵谩骂。互骂中,被告沈某某用木棒将原告刘某某身上击打一棒。相互揪扯中,被告沈某某将原告刘某某再击打一棒,致原告刘某某受伤住院。二、受害人、护理人员户籍情况:受害人刘某某为农村户籍,居住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经营土地。护理人员为刘某某之妹刘某,现在某公司打工。三、就医情况及赔偿项目、数额:事发后,原告刘某某于当日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医院就诊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右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右眼钝挫伤、腰部皮肤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6天后病情好转于2013年9月28日出院。1、医疗费3720.11,被告无异议,予以支持���2、误工费24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了巴市医院的病例及雇用邓喜忠干农活支出1800元的证明相佐证。根据相关规定其误工费仅应考虑计算本人的误工费,雇用人员的支出不予支持。其本人误工费应为1166.2元(26604元/年÷365日×16日)。3、护理费2400元,被告不认可。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应按《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计算为1465.6元(33434/年÷365天×16天)。4、伙食补助费640元,被告不认可。该主张,符合《标准》,应予支持。5、营养费600元,被告不认可。病例内无需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支持。6、交通费45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了自有面包车加油票一张。被告不予认可。应以往返两次,共计100计算为宜。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在与其侄沈某及侄媳即原告刘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未能冷静妥善处理和平息此事,而持木棒将原告刘某某击打两棒致其损伤,侵犯了原告刘某某的健康权、身体权,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与其长辈发生争吵并先开口骂其长辈即本案被告沈某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沈某某的赔偿责任。鉴于实际情况,应以被告沈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的医疗费3720.11元、误工费1166.2元、护理费146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7091.91元,由被告沈某某赔偿5673.5元,其余部分原告自理。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计息)。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1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新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