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县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县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王某,河北省宣化县洋河南镇郜家洼村北街3号,村民。被告某色某,四川省昭觉县金曲乡尔古村尔古社39号,村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色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和我要27000元彩礼寄回老家给其父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12月4日,被告说回家看望父母,我给被告拿上路费,被告回老家后再无音讯,至今未归。这时才知受了骗,这是草率结婚所导致的后果。为此,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担诉讼费用。被告某色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色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2013年1月20日,宣化县洋河南镇郜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兹有我村村民王某与四川省某色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12月4日女方某色某说回四川老家看望父母,至今未归,再无音讯。2013年4月24日,宣化县公安局洋河南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签注“以该村委会提供情况为准”并加盖公章。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色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应创建一个美好的家庭。但被告某色某于2009年12月4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经四年之久,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燕峰审 判 员 田长富代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琦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