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136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尹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