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童方琼与温亮、杭州联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方琼,温亮,杭州联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童方琼。被告温亮。被告杭州联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康。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魏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方琼诉被告温亮、杭州联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方琼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