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刘某某,安国正大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的冀FXX**普通轿车一辆。并已提供冀FXX**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某某的冀FXX**普通轿车一辆。查封李某某冀FXX**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桂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