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600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市民无业,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2013年5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5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存才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师志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芳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