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11-25
案件名称
苏哲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哲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陕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哲哲(曾用名苏喆喆),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执行逮捕。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哲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爱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哲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0日3时40分许,被告人苏哲哲酒后驾驶豫M×××××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产业聚集区纬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纬六路淄阳桥西处,与相向行驶的汪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苏哲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苏哲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另查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苏哲哲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哲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杜某、焦某1、焦某2、王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驾驶证与行车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等;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哲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哲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哲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水振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鹏燕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中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