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肖某。被告曾某甲。原告肖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3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兰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曾某乙。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毫无家庭责任感,在原告妊娠期间和月子期间不关心体贴原告;且被告脾气暴躁,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加上被告性格多疑,怀疑儿子曾某乙并非其亲生,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曾某乙判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肖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婚生小孩曾某乙出生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小孩曾某乙的身份状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手机取款记录信息,用以证明被告没有对原告及小孩承担责任,原告因抚养小孩及生活而陆续取款的事实;4、手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的情况。被告曾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所致,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就儿子曾某乙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现若原告不愿意抚养小孩,被告愿意抚养。被告曾某甲为支持其答辩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就离婚签订了协议,被告要求按协议履行的事实。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4,被告对证据1-2不持异议,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取钱用于什么用途;证据4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是被告打的。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持有异议,离婚协议是被告胁迫原告写的,原告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对证据3-4的证明目的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4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显失公平,且有些内容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原告肖某与被告曾某甲于2012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曾某乙,小孩曾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和小孩缺乏关心,加之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多疑,导致夫妻矛盾不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曾某甲系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了小孩曾某乙,彼此应当珍惜婚姻,维护家庭。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和小孩缺乏关心,加之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多疑,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婚生小孩尚很年幼,处于哺乳期,原、被告应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因此原告应当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应当改正缺点,主动关心体贴原告和孩子,双方互谅互让,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林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