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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富强诉四川省绵阳市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强,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90号原告:徐富强,男,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银双。原告徐富强诉被告四川省绵阳市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富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