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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8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毛子亮与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子亮,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898-2号原告毛子亮。委托代理人孙继业,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冰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子亮与被告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子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