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民一终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莒县安庄镇黄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陈淑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安庄镇黄家河村村民委员会,陈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日民一终字第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安庄镇黄家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庆国,主任。委托代理人:蒲英剑,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来,男。委托代理人:张丽杰,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莒县安庄镇黄家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家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家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庆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蒲英剑、被上诉人陈淑来的委托代理人张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陈淑来系莒县安庄镇黄家河村村民。自2007年开始,黄家河村委会向陈淑来分五次借款并出具五份凭证,共计借款61000元,约定利息一分。莒县安庄镇经管站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证明一份,上述五笔账目已在莒县安庄镇经管站下账。原判认为,黄家河村委会借款610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淑来请求从借款出借时起按约定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的利息共计40000元,未超出约定的利息数额,予以支持。五份借条中有两份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并有时任该村两委成员陈为国签字,一份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两份有时任村书记兼主任郭长兴与两委成员陈为国签字,该五份借条系同一笔迹,具有连续性,且均已在莒县安庄镇经管站凭证入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黄家河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淑来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1000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黄家河村委会承担。上诉人黄家河村委会上诉称,本案借据没有任何一张加盖村委会公章,未说明用途和使用范围,借款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应由在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承担责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陈淑来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借据符合因公借款的形式特征,且有镇经管站证明属村集体借款,上诉人主张属个人借款无理,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上诉人莒县安庄镇黄家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公衍义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