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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顾拥文、高台县宣化镇利丰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顾拥文,高台县宣化镇利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46号原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仁,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顾拥文,男,汉族,现年45岁,农民,住高台县。被告高台县宣化镇利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玉国,系该村主任。原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顾拥文、高台县宣化镇利丰村民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被告宣化镇利丰村民委员会达成付款协议,约定由利丰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欠款,故原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甘肃省山丹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435元,退还其217.5元。审判员  邱进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丽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