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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74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略。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淮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址略。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承诺将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某某室房屋给付原告,以抵付所欠原告及其父母的工资,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过户义务,现要求被告履行该房屋过户义务。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某某)田民一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刘某某名下的诉争房屋用于抵付原告王某某及其父母的工资。3、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及其丈夫承诺将诉争房屋给付原告。被告刘某某辩称:(某某)田民一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判决其将诉争房屋过户给王某某;现不愿意过户是由于王某某及其家人过错造成的。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庭经过认真的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及其父母原在被告刘某某经营的淮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1年初,王某某与淮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经协商,刘某某将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某某室房屋给付王某某,以抵付所欠王某某及其父母的工资。2011年4月6日,刘某某和其丈夫淮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X给王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原刘某某名下位于望峰岗南路某某一套房产权归王某某所有,如以后过户或买卖费用由王某某自负。特立此据李X刘某某”。后该套房屋即由王某某居住使用至今,但刘某某一直未履行过户手续。2013年9月16日,王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刘某某履行过户手续。另查明,该诉争房屋产权名为刘某某。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协商,将刘某某名下的淮南市谢家集区某某室房屋给付王某某,以抵付所欠王某某及其父母的工资,刘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了“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物权变动达成的合意,合同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现王某某已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要求刘某某协助过户,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淮南市谢家集区某某室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某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公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