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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申某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