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明执字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蔡金华与朱巧弟、李先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华,朱巧弟,李先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明执字00599-1号申请执行人:蔡金华,女,1962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巧弟,男,1951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先惠,女,1950年10月生,汉族。蔡金华与朱巧弟、李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明民一初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巧弟、李先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于接到执行通知书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款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朱巧弟、李先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巧弟位于明光市花园小区有一套商住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巧弟所有的位于明光市花园小区商住楼东5楼一单元102室(产权证号为明房权证2002字第000100**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永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