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卢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730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八中附近,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贺小强、贺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卢某醉酒后驾驶灰色“大众”牌小轿车在神木县神木镇第六小学附近倒车时,与驾驶另一辆小轿车的李��平发生争吵,后李建平报警,出警民警因被告人卢某涉嫌酒后驾车被移交神木县交警大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卢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60.6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建平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醇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照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爱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