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芳与张海三、杨素萍、青岛龙麦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维客胶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张海三,杨素萍,青岛龙麦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维客胶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胶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孙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三,男,汉族,家庭住址不详。被告杨素萍,女,汉族,家庭住址不详。被告青岛龙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刘丽君,总经理。被告青岛维客胶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董事长。原告孙芳诉被告张海三、杨素萍、青岛龙麦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维客胶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海三、杨素萍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