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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湘华与李瑞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湘华,李瑞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高湘华,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告李瑞良,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负责人王爱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湘华与被告李瑞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湘华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