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士臣、董波,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闫德龙审判员谭金恒人民陪审员巩延岳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