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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梁聪涛诉张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聪涛,张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梁聪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梁聪涛诉张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另查明,马晓燕(女)与张玉玺于2009年6月26日办理结婚手续,在马晓燕名下有其与张玉玺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玉玺及其妻马晓燕名下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