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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56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于常德市武陵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盗窃行为,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1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城区三岔路宏飞小区一停车坪,采取套锁的手段,盗得被害人马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元)。当被告人罗某某骑着被盗电动车欲逃离现场至该小区大门时,被刚进大门的该小区业主被害人张某发现,见其形迹可疑,被害人张某便令其停车。被告人罗某某见罪行败露,为逃避抓捕,便驾车加速朝被害人张某撞击,将被害人张某撞倒,致被害人张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罗某某被闻讯赶到现场的小区群众抓获,报警后送交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失主。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之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某某系被抓获归案的过程;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5日16时许,见被告人罗某某形迹可疑,便要其停车,被告人罗某某不停车反而向其撞来,后被撞受伤的事实;3、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意见书及被害人受伤部位照片一组,证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罗某某所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0元;5、证人马某的陈述,证明摩托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购买的价值;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5日下午四时许,上班值勤时,同事张某被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罗某某撞伤的事实经过;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失主;8、抢劫案发现场、盗窃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照片一组,证明抢劫发生的地点、状况、被盗车辆的位置及作案工具情况;9、被告人罗某某的前科材料,证明因犯盗窃行为,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1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五日;10、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盗窃电动车,后为逃避抓捕驾车朝被害人张某撞击,将被害人张某撞倒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伍晓侦代理审判员  张旭升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丹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