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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古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育军、徐明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育军,徐明亮,汤月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松古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季大设。委托代理人:翁骁骏。被告:张育军。被告:徐明亮。被告:汤月松。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育军、徐明亮、汤月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翁骁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育军、徐明亮、汤月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2011年11月21日,被告张育军因进货需要资金由被告徐明亮、汤月松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为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育军借款100000元,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期限从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200001‰,按季度付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保证人为徐明亮、汤月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借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张育军仅归还了从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于剩余借款利息及本金,被告张育军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明亮、汤月松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以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育军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徐明亮、汤月松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张育军、徐明亮、汤月松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核,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育军、徐明亮、汤月松自愿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的主体适格,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有效。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张育军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徐明亮、汤月松自愿为被告张育军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应依约对还款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育军、徐明亮、汤月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日起按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率的有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徐明亮、汤月松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育军、徐明亮、汤月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强军人民陪审员  程春强人民陪审员  叶昌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