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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王通艳与黄从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通艳,黄从杰,卢春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通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从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春雷。上诉人王通艳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王通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费 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毕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