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陕西瑞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陕西瑞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338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居民。被告陕西瑞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安某某。地址:靖边县防疫站旁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陕西瑞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黄 勃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