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保敏,田运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第661号原告安保敏,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王虎寨镇袁坚台村人,身份证号:1305291985********。被告田运兴,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巨鹿镇大屯头一村人,身份证号:1305291985********。原告安保敏诉被告田运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保敏以为孩子成长着想,希望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保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保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保敏负担。审判员 王利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