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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农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郭某某,女,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农安县开安镇三合村12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田序顺人民陪审员  于相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乔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