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农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郭某某,女,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农安县开安镇三合村12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田序顺人民陪审员 于相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乔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