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铭锋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铭锋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一路桂北装饰材料第二市场A区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被告桂林市铭锋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遇龙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林市铭锋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51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市博利顺程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龚扬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振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