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恩宇、李德金、徐国英、徐国林与被告曹洪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宇,李德金,徐国林,徐国英,曹洪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隆民初字第550号原告:赵恩宇,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原告:李德金,住隆化县。原告:徐国林,隆化县中医院退休医师,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徐国英,系徐国林弟弟,住隆化县。原告:徐国英,住隆化县。被告:曹洪有,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龚秀芳,系被告曹洪有妻子,退休教师,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恩宇、李德金、徐国英、徐国林与被告曹洪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恩宇、李德金、徐国英、徐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宝莲审 判 员 郭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秀山二〇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