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刑初字第28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于2013年9月3日17时许,在本区三元东桥招商银行门前,向李×出售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50000元,经鉴定,上述发票系真发票。被告人杨×被当场查获。现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以及宣传卡片10张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高×、马×的证言,发票,发票鉴定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为牟取私利,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依法对其所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在案的移动电话一部以及卡片十张,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齐丽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