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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文东与李雨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东,李雨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王文东,农民。被告李雨浓,农民。原告王文东与被告李雨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雨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东诉称:2013年4月30日18时15分许,被告李雨浓驾驶冀B×××××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圣地亚超市门口处,与同向原告驾驶的冀B×××××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车损坏。此事故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雨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李雨浓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65元、停车费144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2505元。被告李雨浓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李雨浓;冀B×××××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王文东。2013年4月30日18时15分许,被告李雨浓驾驶冀B×××××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东路圣地亚超市门口处,与同向原告王文东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雨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文东无责任。审理中,原告王文东主张车损865元、停车费1440元、评估费2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王文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河北圣源祥保险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YXDFTS-遵20130143公估报告书1份,评定冀B×××××车损金额为865元。2、冀B×××××车停车费发票1张,金额1440元。3、冀B×××××车评估费发票1张,金额2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文东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有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痕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文东主张车损865元,向本院提交了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予以证实,且经本院核实该公估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文东主张停车费1440元,向本庭提交了停车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文东主张评估费200元,向本院提交了评估费票据予以证实,且该费用系原告为评定车辆损失情况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王文东的损失确认如下:车损865元、停车费1440元、评估费200元,合计2505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雨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文东损失合计25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雨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宝代理审判员  张夫美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毓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