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终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朱震旺与李本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震旺,李本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刘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震旺,男,汉族,1976年2月2日生,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本意,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云县云新东街6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华,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镇江市。上诉人朱震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0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震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震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震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朱震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