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9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伊平与深圳市斯通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伊平,深圳市斯通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975-2号申请执行人林伊平,住X,护照号码X,台海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陈娜,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斯通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湖路华丰科技园A区5楼591室。法定代表人吴帝红。申请执行人林伊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斯通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