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交初字第7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加友与何洪潮、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友,何洪潮,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764-4号原告:李加友。被告:何洪潮。被告: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后楼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友与被告何洪潮、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李加友负担。审判长 孔凡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