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九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九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刘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陈利冬审 判 员 王光华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