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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冯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吕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