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冯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吕克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