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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戴全木与蔡丽光、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全木,蔡丽光,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55号原告戴全木,(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11115151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贤焕。被告蔡丽光,(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10121518)。被告吴丹,(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710020624)。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全木与被告蔡丽光、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全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全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权木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