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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825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