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7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825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建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