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何某某,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被告连某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连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