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俞扬与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才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俞扬,黄才德,杨玉琴,苏州市佳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陶兴华,张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阿里山路52号。法定代表人朱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扬。原审被告黄才德。原审被告杨玉琴。原审被告苏州市佳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东路18号107室。原审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便利中心二楼浦田村委办公区。原审被告陶兴华。原审被告张荔。上诉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扬、原审被告黄才德、杨玉琴、苏州市佳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陶兴华、张荔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辖初字第0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分公司与俞扬没有担保关系,黄才德私刻“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印章,担保行为无效,上诉人住所地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阿里山路52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依法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权。案涉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请诉讼”,该诉讼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作为本案的管辖依据。因贷款人俞扬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约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担保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印章是否黄才德私刻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故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