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少民初字16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董×与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1,邱×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少民初字16207号原告董×1,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邱×,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原告董×1与被告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公告通知,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1诉称,原告董×1与被告邱×于2012年3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董×2归邱×抚养,董×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12年底开始,被告因经商欠下巨额债务,已经没有经济能力、没有时间抚养和照顾孩子董×2,于是将其送至原告处并由原告实际抚养至今。被告本人也同意变更抚养关系。所以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董×2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被告邱×未到庭应诉,亦未出具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董×1与被告邱×原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3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董×2由邱×抚养,董×1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到孩子18岁。2013年2月起,董×2随董×1共同生活。被告邱×已再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邱×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向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邱×在公告指定的开庭期限内未予应诉。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被告虽已离婚,但对婚生子董×2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邱×自2013年2月起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董×2随董×1共同生活,且邱×现在下落不明,为了保证董×2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数额过高,本院将根据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起,董×2由董×1抚养,邱×每月支付抚养费四百元整,至董×2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邱×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乐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人民陪审员 孙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