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永志与青远明、刘春碧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志,刘春碧,青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志,男。被执行人:刘春碧,女。被执行人:青远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碧,青远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执字第8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蒋传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康云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