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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3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柏荣与黄亦明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荣,黄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32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柏荣。被执行人:黄亦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亦明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90750股[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3)第825号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