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民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北京博能拓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朗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博能拓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朗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民诉保字第11号申请人北京博能拓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14号楼地上部分803室。法定代表人刘文娟,博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朗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5楼F座。负责人王宇亮。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朗腾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87.19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朗腾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70087.19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