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何涛飞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华,何涛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保字第64-1号申请人陈新华,女。被申请人何涛飞,男。申请人陈新华与被申请人何涛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新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并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涛飞所有的湘L812**号车辆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新华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涛飞所有的北京牌湘L812**号自卸低速货车壹辆(发动机号D12M3A71780,车辆识别代号:LVAL2PBB6BN099936);二、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车辆由被申请人何涛飞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家文人民陪审员 朱稳元人民陪审员 龙春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根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