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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胡平诉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胡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黎清,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东临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8653-5。法定代表人费良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诉被告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平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人民陪审员  袁国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