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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冉崇英与陈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崇英,陈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877号原告冉崇英,女,土家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陈加兵,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崇英与被告陈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崇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崇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崇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冉崇英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颜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