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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彭建华与金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华,金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35号原告彭建华。委托代理人胡建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钢。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本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