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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磊训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训,王开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王磊训。被执行人王开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训与被执行人王开正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