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执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蔡广超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广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执字第2125号罪犯蔡广超,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瓯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广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南刑执字第2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8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广超自减刑以来,曾因未经民警允许私自传阅书刊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1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广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谢利党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