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李黑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李黑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5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葛业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黑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黑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制作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黑皮未按调解书主文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黑皮给付申请人货款99985元及利息1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李黑皮给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2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57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安徽省滁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人民政府处有工程款未领取,该工程款系被执行人李黑皮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工程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安徽省滁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人民政府处112883元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姚玉卓 来自: